根據
Wikipedia,同性婚姻現時在五個國家(荷蘭.比利時,西班牙,加拿大,南非)是合法的.另外,很多國家承認civil union(公民結合),給予同性配偶合法的身份.
同性婚姻,十多二十年前已有所聞,通常都是報紙版末的國際花邊新聞.那時年紀小唔識野,只當是UFO般的「奇聞」,心中亦有「男人同男人結婚,好核突」的所謂傳統觀念.
Fast forward二十年,世界變了很多.在美國,「基」不再是竊竊私語間相傳的醜聞.很多明星,運動員.藝術家,甚至(雖然很少)政客都能大方公開性取向.自己生活上接觸到或明或暗的同性戀者,也不過是普通人,和你我一樣正常地返工返學吃飯睡覺.
當然,很多人心底並不是這麼想,這便是同性婚姻在美國遲遲未能落實的原因.2006中期選舉臨近,為了保守派的選票,布殊又在搞修憲的小動作,要在憲法立明婚姻是一男一女的關係.一班政客,可能反恐反上腦,在電視上聲嘶力竭地喊”Marriage is under attack!”
問題是:為甚麼男男,女女不可以結婚?常見的反對聲音,不出三道板斧:
1)傳統價值觀:反對的人說婚姻自古已來都是男女的結合.事實上,婚姻是個一直在變化的觀念.百多年前,丈夫和妻子也不是平等的身份,難道那又是要永遠跟隨的價值觀?
2)生兒育女論:另一反對論點是男和男,女和女不能傳宗接代,所以同性婚姻是不適當的關係.這觀點錯誤之處是斷定了生育是婚姻的唯一目的.這當然是不合理的.不育的,絕育的,患病的,年老的都不能生兒育女,但我們不能因此剝奪他們結婚的自由.
3)Slippery Slope:這可能是最多人認同的觀點,其主調是「今天同性能結婚,明天又會是甚麼?」.反對者認為,一旦承認同性婚姻,其它千奇百怪的一夫多妻,一妻多夫,多夫多妻,亂倫,人獸...便會如洪水猛獸般紛紛出場.可是,他們忽略了一點:人類是有公認的道德價值的.道德便是我們的底線.難道我們不敢信任一個社會能分辨出「同性婚姻」和「亂倫」的不同之處?
Jon Stewart說得好:I think it's a debate about whether you think gay people are part of the human condition or just a random fetish. 無論理由說得多漂亮,骨子裡其實都是disguised bigotry,是掩飾不了的「萌塞」.
都已經二十一世紀了.多一點包容,少一點歧視,真的有那麼難?